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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 年 9 月,欧盟再次重申 CE 标志的使用规则,明确自愿性证书中不得出现 certification 或 independent third party 等字样,也不得带有 CE 标志。此前的要求写在 2022 年 6 月 29 日发布的《蓝皮书》中,即欧盟产品规则实施指南。
这次重申针对的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灰色做法:非公告机构为受协调法规覆盖的产品签发所谓自愿性证书,外观与合规证书相似。这类证书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海关检查时不具备任何证明价值。
CE 标志是制造商声明产品符合所有相关欧盟法律的标志。它不是质量标志,也不是原产地标志,而是符合性声明。欧盟法律明确要求,只有特定产品类别才适用,且除非法规明确要求,否则不得加贴。
许多出口企业把 CE 与检测报告、第三方证书混为一谈。实际上 CE 的落脚点是符合性声明文件与技术支持文件,测试报告只是支撑材料之一。
问题不在签发机构做了检测,而在证书的表述造成了误解。不同机构把这类文件称为 AOC 或 VOC,外观设计、字体、边框都可能模仿合规证书,买家与消费者难以分辨。
按欧盟法律,只有公告机构才能为协调产品签发合规证书,而且只能在其公告的领域内签发。某个公告机构只获授权做机械产品,就不应为个人防护装备签发证书,自愿性的也不行。
例外情形是具体法规明确规定了自愿性认证。这种情况下证书虽非强制,但一旦选择获取,就必须符合法规对该证书的明确要求。
第一步确认适用的欧盟法律,指令或法规决定了产品要满足哪些要求。第二步按协调标准测试,简单产品可自我声明,复杂或高风险产品须由公告机构参与。第三步编制技术文件,含测试结果、规格、安全信息与说明书。第四步签署符合性声明。
四步之中,最容易被跳过的是第一步与第三步,而这两步恰恰是海关与市场监管最先查的。
对出口企业而言,风险主要来自采购与销售两端。采购时接受了不合规的证书,销售时又拿它向客户证明合规,一旦被查,责任落在制造商身上。
建议把证书核查纳入供应商准入流程,用公告机构编号与公告范围两项做硬性筛查。同时把符合性声明与技术文件整理成独立档案,因为这两份才是 CE 合规的实际载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