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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 年 11 月 13 日,欧盟委员会发布《电池与旧电池法规》的 (EU) 2025/2289 号实施条例,确定废旧电池收集和处理的数据报告格式、评估方法与操作条件。2026 年 1 月,该动向在国内技术性贸易措施平台被报道。
这份条例约束的是成员国,不是直接约束企业。但它决定了数据怎么被收集、按什么口径统计,而企业正是数据的源头。
条例明确了成员国履行《电池与旧电池法规》第 76(1) 条报告义务时必须使用的格式。格式统一的意义在于可比性:此前各国统计口径不一,收集率的计算基础不同,跨国比较几乎没有意义。
格式细化到数据细分层级,意味着企业提交的回收量、处理量要能对应到具体类别。铅酸、锂离子、镍镉、其他电池的分类统计如果混在一起,成员国在汇总时会因无法拆分而退回。
按《新电池法规》第 76(3) 条,成员国提供的数据必须附带质量检查报告。条例附件三规定了报告的格式,用于审查数据组织结构、数据来源、使用方法以及数据的完整性、可靠性、及时性和一致性。
这一条的实质是把举证责任前移。以往成员国报送汇总数字即可,现在要说明数字是怎么来的、来源是否可靠、方法是否一致。数据链条上任何一环说不清,整份报告都可能被质疑。
一是把回收量与收集量混报。两者的统计节点不同,收集指进入回收体系,处理指完成再生。混报会直接导致收集率计算失真。
二是缺少可追溯的原始记录。质量检查报告要求说明数据来源,如果企业只提供汇总数字、没有称重单与转移联单支撑,成员国在编制报告时无法采信。
三是忽略及时性。报告对数据的及时性有明确要求,滞后报送的批次数据会影响当期汇总,进而影响达标判定。
条例本身不新增产品义务,但会显著提高回收链条的数据规范程度。对在欧盟有生产者责任组织义务的企业,最直接的变化是数据要能对上账。
建议把回收数据纳入常规台账管理,而不是每年汇总时临时拼凑。质量检查报告一旦成为固定动作,缺乏原始记录的企业会持续处于被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