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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地时间 2025 年 12 月 22 日,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发布 DA 25-1086 公告,将所有非美国制造的无人机及其关键部件纳入 Covered List(受管制清单),并宣布禁止批准新的相关设备型号在美国进口或销售。2026 年 1 月,该公告在国内技术性贸易措施平台被报道。
规则的法律依据是《2019 年安全可信通信网络法》第 2 节与《2025 财年国防授权法》第 1709 节。与以往按企业列名的做法不同,这次判定标准是产地。
此前受限清单多以特定企业主体为管控对象,本次新增部分的逻辑是按生产地判定,即"外国制造"。这意味着不针对某一家公司,而是覆盖所有非美国境内制造的无人机与关键部件。
公告附录 B 给出法定定义,减少归类争议。无人机指无机组航空器及其相关要素,包括无人机本体、地面控制站、通信链路、机载外控制组件等,对应 47 CFR 88.5 的界定。
列入受限清单的产品,被禁止获得 FCC 设备授权,依据为 47 CFR § 2.903(a)。美国市场的无线电设备销售以 FCC 授权为前提,拿不到授权,等于无法以合法身份进入渠道。
这条路径比关税或采购限制更直接:它不是提高成本,而是切断准入。没有 FCC ID,产品在美国的零售、电商、运营商渠道都无法正常上架。
豁免之一是政府认定。若美国战争部或国土安全部单独向 FCC 出具书面认定,证明某一特定无人机、某一类别或某类关键零部件无安全风险,该产品可从受限清单豁免。豁免需要主动申请,不是自动获得。
豁免之二是存量设备。规定只针对新机型与新组件禁止授权,已获得 FCC 授权的存量机型、消费者此前合法购买的无人机,仍可正常进口、销售、使用。
需要留意的坑:一是把"存量豁免"理解为可以继续推新版本,固件升级与硬件改版可能触发新的设备授权申请;二是关键部件的范围判断,公告明确了品类,配套的图传模块、飞控、通信链路都在其中;三是产地认定的复杂性,涉及多国供应链时,整机的最终制造地判定需要专业意见。
对非美制造的无人机企业,美国市场的准入路径基本关闭,短期内没有技术手段可以绕过,因为它限制的不是技术指标而是授权资格。
现实选择有三条:转向其他市场、通过美国境内制造改变产地判定,或就特定品类申请政府认定豁免。三条路都需要提前布局,被动等待不会改变结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