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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 年 8 月 3 日,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发布 ASTM F3201-26《确保无人航空器系统(UAS)软件可靠性的标准规程》,由 ASTM 无人航空器系统委员会(F38)及其下属分委员会 F38.01 制定,全文 15 页。
与过去最大的不同,是它绕开了有人机软件适航那套方法的前提。要理解这份规程的价值,得先说清它替代的是什么。
RTCA DO-178 是机载软件研制保证的通用标准,它的基础假设之一是:软件失效可能导致飞行员或乘客的灾难性伤亡。整套需求追溯性管理,就是围绕这个假设建立起来的。
但这个假设放在无人航空器上并不成立。虽然在某些失效条件下——比如与有人机相撞或地面撞击——存在人员伤亡可能,但这类事件本身只具有条件性的致死概率,不是必然结果。
前提不同,方法就不该照搬。把为有人机设计的追溯性等级要求,套到无人机软件上,成本和风险并不匹配。
F3201-26 提供的是一种替代方法:通过验证与确认测试,以及配置管理与软件开发流程的一致性,来确保软件达到足够的可靠性。
这条路径的重点从“开发前端的严格需求追溯”,转向“测试是否充分、流程是否受控”。对开发团队的实际含义是文档负担的结构性变化——不是不要文档,而是文档的重心从需求条目逐级追溯到测试证据链的组织方式。
规程并非凭空设计。部分民航当局此前已批准过通过严格测试但未达到 DO-178 需求追溯性等级的软件,F3201-26 把这些在审定中已成功实践的做法加以概括与固化。
规程覆盖作为无人航空器系统组成部分的软件的开发、验证与确认实践,同时也可供 UAS 交通管理(UTM)服务提供者等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使用。运行场景上,视距内与超视距都适用。
文件同时假定,无人航空器的最大重量与空速由各国民航当局规定。这一条把边界划清了:规程管软件可靠性方法,不管机型参数的限制,后者仍由各国监管机构决定。
这份规程的实际作用,是给了无人机软件一条成本可承受的合规路径。此前的困境在于:按 DO-178 做,成本和周期对多数无人机企业不可行;不按做,又缺少可被局方接受的替代依据。F3201-26 把中间这条路铺了出来。
对做整机出口的企业,短期影响体现在审定沟通上。当局方问到软件可靠性如何保证,可以引用这份规程说明方法与证据组织方式,比笼统地讲“我们测试很充分”要有效得多。对做 UTM 与第三方服务的企业,这份文件同样适用,值得提前纳入内部的质量体系。
需要注意的是,这是 ASTM 标准,不是各国法规。它能作为符合性方法被引用,但采纳与否取决于具体民航当局。在进入新市场前,确认当地局方是否认可这条路径,是排在技术准备之前的一步。